商標異議
定義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虡水愖h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后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商標異議的作用
一、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商標異議的重要性
1.商標異議是商標注冊流程的重要程序。
我國《商標法》確立了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的確權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注冊取得。法律對商標注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商標局收到注冊申請后,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注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注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并刊登《商標公告》。此后,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商標異議是對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商標局對于商標注冊申請進行的實質審查工作是一項將抽象的法律條款及審查準則應用于具體商標審查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制約:
(1)在客觀方面,審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判斷申請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注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下稱在先商標)相沖突,即申請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了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這一工作在技術上主要依賴商標注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來進行。該自動化系統將所有的在先商標納入數據庫,審查員通過運行審查程序來檢索該數據庫,將申請商標與符合條件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作出判斷。
但這種方式存在兩點缺陷:第一,數據庫記錄的信息可能存在差錯。因為建立數據庫是通過人工勞動完成的,該數據庫記錄了數百萬條的商標信息,存在差錯在所難免。第二,審查程序本身不可能檢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極其復雜,盡管審查程序的設計盡可能全面地考慮了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類型,但顯然無法窮盡。例如,對于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標,現有的審查程序很難檢索出來。
(2)在主觀方面,由于審查員在專業范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
(3)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只根據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來進行,一般只能就申請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商標相沖突作出判斷。至于那些申請注冊商標損害除在先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問題,難以通過實質審查工作來解決。
因此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無法保證所有初步審定的商標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換言之,確實有部分被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是存在瑕疵的。通過商標異議程序就可以對被異議商標作進一步的審查,甄別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不予注冊。因此,商標異議是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3.商標異議提高了商標局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工作進行監督。
通過商標異議程序,社會公眾(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商標局的審查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從而對商標局工作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4.商標異議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難以甄別出申請注冊商標損害他人除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等情形。同時,對于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審查準則的實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狀況,在先商標權人也可能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了其權利。通過異議程序,在先權利人以及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陳述自己反對被異議商標獲準注冊的事實與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標被核準注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賦予了被異議人進行答辯的權利,被異議人通過答辯也可以針對異議理由進行反駁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盡可能讓自己申請的商標獲準注冊。
商標異議制度的負面作用
首先,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看,異議程序雖然不是每一個申請注冊商標都必須經歷的程序(據統計,被異議商標的數量約為初步審定公告商標的2%~3%),但異議期間卻是從初步審定到獲準注冊所必須經歷的。即使沒有發生商標異議,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也要等到三個月的異議期滿后才能獲準注冊,從而延長了商標不受法律保護的空白期。
其次,被提出異議的商標也只是可能存在瑕疵,其最終能否獲準注冊,還需經有關機關的審查。從商標局異議裁定工作的實際情況看,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商標不到整個異議案件的50%。由于商標一旦被提出異議,就不能及時確權,異議裁定的時間又比較長(目前,商標局異議裁定需要兩年多時間,如果當事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提出異議復審的,評審時間可能更長。如果當事人對評審裁定依然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被異議商標的權利長期處于待定狀態,不利于被異議人圍繞被異議商標開展經營活動。
再次,還可能出現惡意異議的情況,即出于不正當的目的利用商標異議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標及時注冊。實踐中存在兩種類型:
第一,利用異議程序敲詐對方當事人。例如,曾經有某自然人針對國內一家知名的飲用水生產企業申請注冊的商標提出異議,然后通知被異議人,要求被異議人支付20萬元作為代價換取其撤回異議。
第二,利用異議程序作為打擊競爭對手的手段。例如,某公司原本就在仿冒競爭對手的商標,在得知對方已經申請注冊商標后,就提出商標異議,阻止其注冊。然后,趁異議裁定期間對方商標不享有專用權之機大肆仿冒。
針對惡意異議的情況,《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睋,惡意異議人在異議裁定期間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被異議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不法性,并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于借用商標異議程序敲詐、勒索被異議人的,被異議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請求商標局提前裁定異議案件。
異議的手續
填寫《商標異議書》,填好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如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注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注冊號等。
異議處理程序
1、 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后,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商標注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序進行。
2、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后,作出異議裁定。
異議裁定結果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后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后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注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注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是議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異議裁通知書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商標異復審,商標申請注冊轉入申請商標異議定審階段。
商標異議成功,怎樣提請申請
如果您對之前的商標提出異議,如果異議成立,您的商標需要重新申請。
或者可以在您商標駁回的時候參加駁回復審,并說明理由。因為商標駁回復審裁定的時間跟商標異議裁定的時間都需要三年左右,如果商標異議裁定異議成立,那么您駁回復審的商標會直接公告、發證。
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 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
商標爭議的實質
是爭議人認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權益發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范圍或者撤銷商標注冊。
商標爭議可以分二類:
1、一商標的注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存在沖突所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通常發生在兩個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之間。對于這類商標爭議在我國商標法規定了從注冊之日起算的5年的爭議期。
2、商標爭議是由于商標注冊違反了注冊商標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規范,或者注冊申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取得注冊所引起的爭議。所謂違反商標注冊的禁止性規范主要是指如商標圖案不具備顯著性、違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風尚等。對于第二類商標爭議,我國《商標法》上沒有規定提出商標爭議的期限。這就是說對于這類商標爭議可以不受時間限制,任何時候都可提出商標爭議。
商標爭議的申請條件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先于被爭議人商標核準注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冊日期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不能向注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注冊產生的。因此以注冊先后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商標評審(商標爭議)申請須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提出的商標評審申請。"
根據以上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受案范圍為:
。ㄒ唬┎环䥽夜ど绦姓芾砜偩稚虡司竹g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ǘ┎环虡司值漠愖h裁定,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ㄈ┮罁虡朔ǖ谒氖粭l規定,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提出爭議裁定的案件;
。ㄋ模┎环虡司殖蜂N注冊商標的決定,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爭議申請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首頁)
2、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正文樣式)
3、當事人應提交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身份證復印件)
4、商標評審代理委托書
5、證據材料
。1)商標使用的時間;
。2)商標使用的地域范圍;
。3)使用商標的經營業績情況;
。4)商標的推廣及廣告費用;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