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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商標注冊】福建省詔安縣飲料廠訴廈門特強工貿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福建省詔安縣飲料廠。地址:詔安縣南詔鎮山澹園街。
法定代表人:許少珠,廠長。
被告:廈門特強工貿公司。地址:廈門市湖濱北路特貿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黃雁華,總經理。
原告于1990年4月10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注冊“活力寶”商標,注冊證號為第516101號。該商標由中文橫排楷書繁體“活力寶”三字與一圓形梅花圖案構成,核準使用商品為第三十二類果汁、果汁飲料、礦泉水、碳酸飲料。被告于1990年開始在其生產的碳酸飲料瓶上使用與原告注冊的“活力寶”相同的字樣作為該商品的名稱,其字體排列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同。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被告辯稱: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20多個廠家生產的飲料、藥品都叫“活力寶”,因此,“活力寶”是商品的通用名稱。被告在碳酸飲料瓶上使用“活力寶”字樣,不構成侵權。
「審判」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被告雙方生產的商品均屬于碳酸飲料,被告在同一種商品上,將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足以造成誤認,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指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在法院主持下,原告、被告雙方于1992年9月11日自愿達成如下調解協議:一、被告立即停止在生產的第三十二類商品上使用“活力寶”字樣,并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賠禮道歉。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000元,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評析」
本案是一起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案件。
被告在與原告生產的同一種碳酸飲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活力寶”相同的文字作為飲料名稱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所指“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亦即《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指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并足以造成誤認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被告引用《商標法》第八條第五項“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的規定,以“活力寶”為商品的通用名稱為理由,認為其在碳酸飲料上使用“活力寶”字樣,不構成侵權,是沒有法律根據和事實依據的!盎盍殹辈皇翘妓犸嬃线@一類產品的通用名稱,而是已注冊的商標。如果被告認為“活力寶”是商品的通用名稱,原告將“活力寶”作為商標注冊不當,而有異議,被告則應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活力寶”商標被注冊后的一年內,向商標局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在商標評審委員會終局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前,該注冊商標人即原告享有專用權,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不因被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而喪失。在此期間,被告使用“活力寶”字樣作為其生產的碳酸飲料的名稱,就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此,法院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在此基礎上主持原告、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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